2005年7月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四版: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恶语咒人被判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官提醒:巫蛊术是一种迷信,本身不会造成实质伤害,但会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
江水

  2005年6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巫蛊术惹出的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诅咒他人者最终被判决赔偿他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60岁的乔峰与49岁的高山是江苏省如皋市某镇同组村民,两家南北紧邻,素有矛盾。2004年10月,高山在自家房屋后立了四扇石磨,正对乔峰家楼房大门。石磨外侧有镜子对着乔峰家,其中一面镜子上写着“死”字。当地电视台曾报道此事。
    乔峰认为,高家这样做,是以巫蛊手段诅咒自己及家人,使自己整天心神恍惚,无心农事,给自己及家人造成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并影响了自己在外工作的子女的正常生活。2005年3月15日,乔峰诉至法院,要求立即移走石磨及镜子,停止所有巫蛊行为,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高山则认为,自家安置石磨的行为对乔峰本人及其家人并未构成任何实质性的伤害,其诉讼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石磨及镜子本是日常生活用品,本身并没有特别的意义,但在特定条件下会被赋予特定的内涵。在当地习俗中,石磨及镜子有一种磨人之类的迷信说法,有时被作为一种诅咒他人的巫蛊之物。高山的行为应认定为针对乔峰及其家人进行诅咒的巫蛊行为,其主观恶意明显。巫蛊行为是一种封建迷信,有悖于社会之公序良俗,其本身虽不会对他人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但会使他人感到精神压抑、郁闷等,由此而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高山应当立即停止一切巫蛊行为,并给予乔峰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以使乔峰达到一定的心理平衡。
    2005年4月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山立即停止对乔峰的所有巫蛊行为,将石磨及镜子移走;赔偿乔峰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高山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认为,高山的行为符合巫蛊行为的特征,即行为人一般私下实施,不直接与他人发生接触,而达到诅咒他人的目的。巫蛊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序良俗,其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乔峰遭到高山巫蛊术的恶毒诅咒,使其情感安宁受到破坏,内心感到痛苦,精神上产生抑郁、沮丧、恐惧、悲伤等不良反应,思想负担加重,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劳作,高山的巫蛊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6月24日,南通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行为人利用巫蛊术作践他人而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巫蛊术,是行为人利用封建迷信的手段,恶毒诅咒他人,望其破财、患病、死亡或不得安宁等,从而使自己的内心达到平衡的鬼蜮伎俩。
    巫蛊术不直接与他人发生接触,不会对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造成直接损害,客观上并不能发生行为人所期望的后果。但这种行为不仅与社会公共道德或者说公序良俗相悖,而且会使相对方的日常生活、精神安宁受到相当程度的影响,法院就应根据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惟有如此,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